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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結婚證需要準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